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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要求

日期:2024-06-25 来源:本站 作者:上海协讯软件有限公司

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要求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

     

    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二、医疗废物包装要求

     

    损伤性医疗废物放入利器盒,其他类别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包装袋;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袋,并及时密封;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

    

    

    三、医疗废物收集要求

     

    1、放入包装袋或容器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

    2、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闭方式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3、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4、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并设立专门登记本、有专人负责。

    6、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和中文标识,中文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生产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7、五类医疗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8、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9、医院污物的分类收集: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疗废物,红色袋装放射垃圾。

    

    

    四、医疗废物登记要求

     

    1、科室必须建立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与废物处置工作人员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2、科室废物处置工作人员与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医疗废物暂存点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医疗废物转运要求

     

    1、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2、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医院垃圾暂存处。

    3、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使用垃圾收集箱以防止造成包装物或者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日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5、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要求

    (1)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日。

    (2)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3)医疗废物暂存处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市环保局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六、医废暂存设施要求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4、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

    5、避免阳光直射,当处置厂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温度≥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当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温度<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6、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七、个人防护要求

    1、运送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在收集、处理医疗废物时要求穿隔离衣、戴帽子、口罩,穿长袖手套,穿胶鞋。

    2、保洁公司对公司所属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八、其他注意事项

    1、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洁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2、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科室、保洁公司、防保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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