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收集要求
1、不得取出放入包装袋或容器中的医疗废物。
2、当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或容器的3/4时,应采用高效的封闭方法,使包装或容器密封紧密。
3、当包装物或器皿外表面被传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污染部位进行消毒或增加一层包装。
4、批量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械损坏时,应交主管部门处理。
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液、标本、苗木、毒品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然后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并设立专门的登记簿,由专人负责。
6、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和器皿表面都应有警示标志和中文标志。中文标志的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类型和所需的特殊说明。
7、五类医疗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药物废物可与传染性废物混合,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8、临时储存生理废物,必须具备低温储存或防腐条件。
9、医院污物分类收集:黑袋生活垃圾、黄袋医疗垃圾、红袋放射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