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生产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给合格经营处置的单位的过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在我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持有危险废物许可证。换句话说,产废企业只能将危险废物交给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或处理。
我国危险废物许可证按经营模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理综合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其中,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危险废物生产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生产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联单一共分为五联。第一联产生单位填写完后,加盖公章,交由运输单位签字核实, 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由接受到位, 最终接受单位核实验收后,填写相应的栏目,并加盖公章后,返还产生单位存档。第一联副联产生单位填写完后,加盖公章,交由运输单位签字核实后,自留存档。
第二联在产生单位填写完加盖公章、运输单位签字核实后,交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联副联操作如同第一联, 由产生单位交由移出地环保部门存档。
第三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运输单位存档。
第四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接受单位存档。
第五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接受地环保部门存档。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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