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的要求
1、生产、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置贮存场所,并根据需要选择贮存设施类型。
2、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或场所的类型和规模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式、物理化学性质和环境风险确定。
3、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形状、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危险废物应避免与不相容的物质或材料接触。
4、根据危险废物的形式、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方式,应采取措施减少渗滤液及其衍生废物和泄漏的液体废物(简称泄漏液)。、粉尘、VOCs、酸性雾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及刺激性气味气体等污染物的产生,防止环境污染。
5、在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应对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根据其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6、贮存设施、地点、容器和包装物品应按照 HJ 1276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7、HJ 1259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的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使用视频监控时,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
8、贮存设施退役时,业主或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退役前,应当妥善处理贮存设施中剩余的危险废物,清理贮存设施,消除污染;现场环境风险防控责任也应当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9、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有毒气体排出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其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10、除了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外,危险废物贮存还应满足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