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贮存设置的选址要求
1、贮存设施的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控制的要求,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集中贮存设施不得选择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建在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溶洞区或区域。
3、贮存设施不得选择在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海滩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贮存危险废物的其他地方。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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