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1、一般规定
①常温常压下不易水解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分类堆放贮存,其他固体危险废物应存放在容器或包装中。
②液体危险废物应存放在容器中,或直接存放在储罐和储罐区域。
③半固态危险废物应存放在容器或包装袋中,或直接存放在储罐中。
④热塑性危险废物应存放在容器或包装袋中。
⑤容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应存放在封闭的容器或包装中。
⑥危险废物在贮存过程中容易产生粉尘等无组织排放的,应采取抑尘等有效措施。
2、贮存设施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①危险废物贮存在贮存设施前,应当核实危险废物的类别和特征与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一致性。不一致或者类别、特征不明确的,不得存放。
②应定期检查危险废物的贮存情况,及时清理贮存设施地面,更换损坏和泄漏的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包装,确保雨、风、粉尘等设施功能完好。
③作业设备和车辆完成作业,离开贮存设施时,应清理残留危险废物,收集处理清理废物或清理废水。
④在贮存设施运行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保存。
⑤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设施运行操作制度、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等。
⑥贮存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结合贮存设施的特点,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建立档案。
⑦贮存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贮存设施的所有档案,包括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监测和环境应急,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归档。
3、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
①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隔离的措施。
②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
③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放置在容器或包装中,不得直接散堆。
④根据危险废物的形式、物理化学性质和包装形式,应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
⑤贮存点应及时清除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得超过 3 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