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在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地位。这一政策标志着校园餐饮安全管理进入精细化、专业化的新阶段。
《规定》首次将集中用餐单位的供餐模式细分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类,要求所有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食品安全总监为何会成为校园食堂的必备岗位。
01 职责定位:
食品安全总监的职责已远超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检查员。根据《规定》,食品安全总监需要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在校园餐饮领域,这一岗位承担着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职责。食品安全总监需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02 配备要求:
《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条件,与供餐规模直接挂钩: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都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对于委托承包经营的情况,学校和相关企业需建立“双总监”制度。这种双重保障机制要求双方食品安全总监建立制度会,共同分析食品安全的形势,不断改善和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03 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总监需要推动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具体而言,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04 专业能力:
食品安全总监需要具备多方面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包括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设计和布局、操作规程等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规定》要求食品安全总监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在资质方面,因为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相关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
05 追责机制:
新规建立了严格的追责机制。《规定》明确,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将被视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这一点赋予了食品安全总监真正的决策参与权和风险干预权。对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随着新规落地,食品安全总监已经成为校园餐饮安全的核心保障。
